在企業財會實務中,經常遇到財會制度
有明確規定的成本費用列支項目,而稅務人員檢查時卻予以否認,有的費用列支
標準已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認可,而稅務部門卻不“認賬”等等。為此,許多企
業經營者和財會人員常抱怨政出多門、政策“矛盾”,似有左右為難之感。那么
實際情況是否真的如此呢?其實不然,持有上述觀點的人實際上是模糊了法規界
限,未能正確了解財會法規與稅收法規做為兩個不同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區別和聯
系。歸納起來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混淆了企業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法規界限。企業財務會計的業務主管部
門是國家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以法律、法規、規章等形式規范企業的財務管
理和會計核算,財務會計核算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經營成果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資料,
為投資者、債權人等進行決策提供可靠依據為目的。而所得稅會計的業務主管機
關為稅務部門,它是以課稅為目的。因此,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是兩個彼此獨
立的法規體系。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對于收入、費用、利潤、資產、負債、所
有者權益等的確認與計量方法是不同的。這些不同并不是相"抵觸"或相"矛盾",而
是為著不同的目的而做出的特定規范。換言之,財會法規政策只限于對財務會計
核算的約束,不直接影響所得稅會計的實現,而稅收法規政策也不對會計核算具
體賬務處理產生制約。因此,如果企業某項費用列支內容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說明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可以進行列支的賬務處理。但稅務部門未經認可的,將不
得進行稅前扣除,不得抵減應稅所得。
混淆了"否認列支"與"否認扣除"的概念。"否認列支"是財務會計的專用名詞,
意指對某項經濟業務不得在成本或費用中進行列支的賬務處理;而"否認扣除"是
所得稅會計進行應稅所得計算時,對不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的列支項目進行調整計
算。(注意,這里指計算而非賬務處理)。這兩個概念具有特定的內涵。例如,
企業發生的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財務法規要求應據實全額列支計入費用,變
即不否認列支,但按稅法規定,企業所支付的這類貸款利息只能在不超過同期、
同類銀行利率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否認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調增
應納稅所得額。
混淆了企業會計利潤與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區別。企業財務會計利潤是
企業經營成果的綜合反映,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利潤=收入-費用(成本),而
且這一計算過程是通過一系列會計的賬務處理進行反映的,終反映在"本年利潤"
科目中;而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的依據,其計算的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所稅額=收入-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其計算過程是以會計資料為基礎,
按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標準和費用扣除標準對會計利潤進行調增調減計算,終計
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是有著嚴格區別的,不能等
同,有些企業往往將會計決算利潤直接人作為計算所得稅的依據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