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第二條規定:“回收經營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開戶銀行許可證;
(3)經營場所和倉儲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回收經營單位法人代表和財務核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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