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登記,經營范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有關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請參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辦理程序領取《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或戶籍證明);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4)《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已預先核準了字號名稱的應提交。 (5)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6)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者資格證明復印件(本人簽字);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