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獲準認證后的監督管理有以下幾項規定:
(1)標志的使用。體系認證證書的持有者應按體系認證機構的規定使用其專用的標志,不得將標志使用在產品上,防止顧客誤認為產品獲準認證。
(2)通報。證書的持有者改變其認證審核時的質量體系,應及時將更改情況報體系認證機構,體系認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評定。
(3)監督審核。體系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者的質量體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核,以使其質量體系繼續保持。
(4)監督后的處置。通過對證書持有者的質量體系的監督審核,如果證實其體系繼續符合規定要求時,則保持其認證資格。如果證實其體系不符合規定要求時,則視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由體系認證機構決定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或撤銷認證資格,收回其體系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