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有關大學和法律研究機構舉辦的《公司法》修改討論會上,幾十位國內(nèi)外知名專家學者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大家對盡快修改《公司法》寄予期望。
我國《公司法》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市場發(fā)展創(chuàng)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雖然有230條之多,但條文存在著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諸多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jiān)事會,算是次改動。
2000年以來,世界各國包括我國的公司丑聞事件頻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國內(nèi)關于修改《公司法》的呼聲越來越大。那么,我國公司法應作哪些修改呢?
強化對公司高層管理者違法行為的懲罰
我國現(xiàn)有的《公司法》懲公不懲私,公司違法大多只懲罰公司,并且懲罰的金額較少。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采取欺詐手段注冊公司,多罰公司1至10萬元,撤消公司登記。公司做賬外賬、假賬的,責令改正,沒有規(guī)定要處罰公司法人代表。上市公司通海高科虛假包裝注冊,騙取投資者,至今未見有處罰公司人員。還有許多虛假的泡泡公司,其負責人往往能逃避懲罰,都是這種懲公不懲私法規(guī)的好處。
新《公司法》應明確對公司各種違法行為既處罰公司,又處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特別是法人代表,而且,處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罰金不能由公司支付。
重點明確公司的自主權
在我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lián)交易頻繁,子公司、上市公司成了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提款機,政府任意干預公司的資金投向和經(jīng)營管理,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資金之后,書記、市長對董事長發(fā)號施令,領導的摸腦工程、政績工程使許多公司的資金投向朝令夕改,董事長開始是有苦難言,后是順勢而為,公司搞垮了誰都不負責。
新《公司法》要明確對干預公司真實注冊權、管理決策權、資金自主投向權、人事任免權等的個人、組織、法人記錄在案,由于干預給公司和投資者造成直接或間接經(jīng)濟損失的,干預者要賠償損失,后果嚴重的要負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要負誠信責任
公司假賬問題與法人代表緊密相連,現(xiàn)有的《公司法》對做假賬問題僅追究公司和財務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公司造假成風。要建立社會誠信機制,作為社會經(jīng)濟的細胞公司,要率先用法律來明確誠信責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諾保證在自己所能知情的范圍內(nèi)其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