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
——審計報告
(2006年2月15日修訂)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后。
第二章 審計意見的形成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作為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七條 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是否已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
1
理保證。
第八條 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
(一)選擇和運用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并適合于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
(二)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
(三)財務報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四)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第九條 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
(一)經管理層調整后的財務報表,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一致;
(二)財務報表的列報、結構和內容是否合理;
(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
第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2
(四)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
(五)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六)審計意見段;
(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報表已經過審計,并包括下列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