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