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4.須有當事人申請聲.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