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國內的貿易中,承兌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兩種。這兩種匯票都與遠期付款有關。[2]
銀行承兌匯票: 出票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并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銀行收取一定手續費用。
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即為商業承兌匯票。
本詞條所涉及的承兌匯票即是國內貿易中的承兌匯票。
按照存在形式,票據又可以分為:紙質承兌匯票、電子承兌匯票。
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
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與國內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定義相似,但不同之處在于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往往是收款企業(出票人)自行簽發給付款人的匯票,其性質相當于賬單(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對付款人的約束力亦有不同。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跟單的承兌匯票,一般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中的跟單文件之一,買方對賣方開具見票后一定期限天數付款的跟單匯票,于銀行提交貨物運輸及提貨文件時,應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這種承兌匯票,因為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之一,屬于銀行信用文件,對付款人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
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項下的跟單承兌匯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開給付款人的賬單,屬于商業信用,對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