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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設在歐盟內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終負責人,制造商也可在歐盟內指定一個全權代表,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
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 CE 標志推行以前,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產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按照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標志應運而生。
產品上施加 CE 標志,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環保和消費者保護 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在實際中,這些法律多以產品指令的方式發布)。施加 CE 標志的產品,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并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
CE認證與歐盟指令
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和品質的標準。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復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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