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控制價編制的注意事項
(1)招標控制價的作用決定了招標控制價不同于標底,無須保密。為體現(xiàn)招標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標人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如實公布招標控制價,不得對所編制的招標控制價進行上浮或下調。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時,應公布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同時,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2)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的,應在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