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3.0.2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筑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筑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3.0.3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 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3.0.4 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筑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采取防護措施,確保后方可施工。
3.0.5 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筑可能產生危險時,必須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建筑內的人員進行撤離安置。
3.0.6 在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筑內各類管線情況,確認全部切斷后方可施工。
3.0.7 在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