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是一種能量轉換器,它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將工質水或其他流體加熱到一定參數的設備。
鍋爐分“鍋”和“爐”兩部分。“鍋”是容納水和蒸汽的受壓部件,對水進行加熱、汽化和汽水分離,“爐”是進行燃料燃燒或其他熱能放熱的場所,有燃燒設備和燃燒室爐膛及放熱煙道等。鍋與爐兩者進行著熱量轉換過程,放熱和吸熱的分界面稱為受熱面。鍋爐將水加熱成蒸汽。除鍋與爐外還有構架、平臺、扶梯、燃燒、出渣、煙風道、管道、爐墻等輔助設備。
《特種設備法》所定義的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