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與著作權保護,同屬于無形資產的活動之一,他們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呢?
1、概念不同
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且具有顯著性的標志。
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種專有權利。版權中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和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保護的內容不同
商標保護的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起來的標志,主要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著作權的保護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作成果作品。
3、取得的方式不同
我國商標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動產生,作品實行自愿登記。
4、保護的期限不同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每十年續展一次。
公民的作品,發表權以及著作權中的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公民的合作作品,截止于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同時,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無人繼承、有無人受遺贈的,有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發表權以及財產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