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須知
一、備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二、備案范圍
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詳細內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
三、備案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四、資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如果涉及是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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