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使用期的除外。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