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驗收
1、建筑外墻防水防護工程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層不得有滲漏現象。
2)使用的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3)找平層應平整、堅固,不得有空鼓、酥松、起砂、起皮現象。
4)門窗洞口、穿墻管、預埋件及收頭等部位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5)砂漿防水層應堅固、平整,不得有空鼓、開裂、酥松、起砂、起皮現象。
6)涂膜防水層應無裂紋、皺折、流淌、鼓泡和露胎體現象。
7)防水透汽膜應鋪設平整、固定牢固,不得有皺折、翹邊等現象。搭接寬度符合要求,搭接縫和細部構造密封嚴密。
8)外墻防護層應平整、固定牢固,構造符合設計要求。
2、外墻防水層滲漏檢查應在持續淋水2h后或雨后進行。
3、外墻防水防護使用的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對進場的防水防護材料應抽樣復檢,并提出抽樣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外墻防水防護工程應按裝飾裝修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外墻防水防護子分部工程各分項工程的劃分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5、建筑外墻防水防護工程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數量,應按外墻面面積,每500平方米抽查一處,每處10平方米,且不得少于3處;不足500平方米時應按500平方米計算。節點構造應全部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