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標的物一商品期貨的標的為相應商品,而股指期貨的標的為相應的股票指數。
股指期貨合約一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量的合約。簽約雙方在未來的某特定日期,可以根據預先決定的指數標準,進行指數的買賣。合約一旦形成后,簽約雙方在法律上都有義務履行合約的內容。
股指期貨報價方式一股指期貨的標的物為股票市場上的某種價格指數,股指期貨的報價方式以指數點計,合約的交易單位即以一定的貨幣乘數與股票指數報價的乘積來表示。如1999年11月份到期的香港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報價為12800點時,其合約價值為12800指數點乘以50港元/指數點=640000港元。
合約價值一假設合約乘數為50 (即每一點代表50元), 當前指數為1750, 則一份期貨合約的價值為1750x 50 =87500元。
初始保證金一在進行交易時,結算所為了防范客戶不履行合約義務,所規定交納的押金。在合約平倉后,這筆款項可以取回。
保證金制度 按上例,假設每份合約初始保證金為5000元,即用5000元的保證金可以實現87500元的交易。保證金制度也叫“信用擴張倍數”。在這一例里,信用擴張倍數為17.5倍。
維持保證金/催加保證金一因為交易是建立在保證金基礎上,存在杠桿效應,所以交易風險較大,控制的方法是設立維持保證金。交易所每日清算,合約價值的變動直接體現在保證金賬戶和現金賬戶的劃轉。當客戶處于虧損狀態時,虧損額從保證金賬戶中扣除,一旦扣到某下限(維持保證金),即向客戶發出催加保證金的通知。如果客戶沒有足夠現金完成催加保證金,就將面臨被交易所強制平倉的風險。
開倉一建立部位的交易。
交易方式一開倉買入, 開倉賣出,平倉買入,平倉賣出。開倉即訂立新的合約(需交納保證金),而平倉即終止原有合約(保證金余額退還);買人合約即預期未來指數將上漲,以期未來在較高價格賣出,賣出合約正好相反。
基點一也叫“簡單基差”,即指數期貨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指數)之間的差額。
合約月份一金融期貨合約的到期月份,或是商品期貨付運的月份。
現月份一接近到期的期貨合約,有時是指近期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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