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警是指以反恐、對抗火力強大的犯罪分子、解救人質等行動為主要任務,以CQB戰術為核心戰術的非軍事部門的特勤武裝力量。
其中,主要包括警方的擁有較強火力和武裝,并以戰斗為主要職能的警種(例如SWAT、公安特警)和其他隸屬于非軍事部門的反恐特種部隊(例如FBI HRT、GS9等)。
在我國,武警特勤或特戰部隊有時也被稱作“特警”。
支援組負責攻擊組傷亡的替補、接手監控攻擊組所逮捕的疑犯等等。
狙擊組由槍法如神而且經驗豐富的隊員擔任,負責監視現場環境。并隨時與攻擊組指揮官及任務指揮官保持聯系,以便由需要時立即作出火力支援及現場監控,并視情況運用手中的武器限制疑犯的活動空間。通常執行一個任務都會有兩組以上的狙擊組占領制高點(即現場較高的建筑物或其他有利地點,方便監察現場環境),負責擔任現場狙擊的任務。每個狙擊組大多由兩人組成,一名是射手,負責狙擊;一名為副射手,負責掩護、警戒、射程及疑犯位置等情報的提供、射手的傷亡替補等等。
破壞組負責掃除妨礙行動路線的障礙物,如墻、上鎖的門、鐵閘鐵網等等。除個人裝備及槍械外,另外并配備撞門錘、破門槍、電鋸、炸藥等破壞工具。
另一組裝備精良的狙擊組、封鎖組、破壞組、支援組及攻擊組負責在疑犯可能逃脫的地點戒備并防止疑犯逃脫,并與外圍警員所組成的第二道封鎖線互相配合務求把疑犯一網成擒。特警隊員所配備的裝備及槍械由于任務的特性不同,故配備也與一般軍警人員有所不同。
公安特警主要包括一下體系分類:
公安所稱的"突擊隊"。他們才是傳統意義上的"特警",類似于SWAT,主要任務是給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武力支持。公安系統的突擊隊不同于獵鷹突擊隊、臺灣憲兵特勤隊和法國國家憲兵特勤隊等隊伍,后者屬于軍方特種部隊戰時屬于軍事人員,而公安特警是受過準軍事訓練的民警,法律身份是人民。
2.公安"巡特警"或“特巡警。他們類似于香港的警察機動隊(PTU),主要職業是平時按公安部門的指揮在街上持槍巡邏,遇到"110"報警的時候時間到達案發現場。他們實際上就是更現代化的巡警,不具備突擊能力,如果發現人手和火力不夠時,會考慮請求特警突擊隊和武警部隊的支援。
3.公安防暴警察。是指專門壓制暴動、維持公共活動秩序和強制解散示威人潮的警察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