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經紀人是指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演出、出版、影視、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傭金的經紀人。
從業資格:首先取得文化經紀人資格證,只能證明已經具備從事文化經紀的資格,但是還不具備從事經紀事物的權利。 從業資質:文化經紀人取得經紀人資格證以后,要進入從事經營文化、演出及經紀業務的經紀機構,并在市工商局合同科和市文化局備案,以后開展經紀業務才受國家法律保護。
個體演出經紀人: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規定條件,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工商局合同科備案的經紀人員。
我國開始實行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從 2005年9月1日起,在法律上認可了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存在,并對他們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和支持,同時也在一定意義上承擔起了一個演出經紀領域拓荒者的責任。
演出場所是指具有能滿足演出所需要的表演舞臺及燈光音響等設施,同時又能滿足觀眾觀賞演出的所需要的坐席的公共場所,它不僅包括傳統的演出劇場還包括大型體育場館、露天演出場所和茶館戲樓等。
演出場所是演出的載體是實現演出的必要條件,不同的演出項目對演出場所有不同的技術要求,不同的演出場所不僅對演出的藝術效果有重要的影響,對演出的經營效果也會有很大的差異,所以作為一個專業演出經營者應熟悉了解各種演出場所的技術功能,根據不同的演出項目選擇適合的演出場所以取得演出藝術和經營的效果。
演出場所一般分為專業演出場所、多功能綜合性演出場所或者小型演出場所(500坐席以下)、中小型演出場所(500——800坐席)、中型演出場所(800——2000坐席)、大型演出場所(2000坐席以上)。
基本流程
1、企業明確自身要求(代言年限、用于平面還是平面影視、幾次拍攝、是否需要參加企業活動、幾次、企業大體預算);
2、有無目標人選,如有是誰,我方予以報價;如沒有,我方根據預算范圍進行人選進行合理推薦;
3、確定終代言人選;
4、制作工作流程,安排藝人檔期;
5、執行方案(本地/異地);
6、后期服務(代言人動態提報、預警、續約、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