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檢查。未經消防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開業檢查需要的資料: 1、《消防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4、消防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員工崗前消防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申請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審批范圍及簽發 (一)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由當地消防科(大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除外。 (二)建筑面積超過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許可證。 申辦材料: (一)應填寫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審批表; (二)凡新建場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照明燈等消防產品應出示該產品消防合格證; (四)可燃裝修進行阻燃處理時要出示檢驗報告及消防產品合格證; (五)具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場所出示檢測合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六)洗浴場所應出示鍋爐產品檢驗合格證; (七)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消防設施包括建筑防火及疏散設施、消防及給水、防煙及排煙設施、電器與通訊、自動噴水與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氣體自動滅火系統、水噴霧自動滅火系統、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高、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蒸汽滅火系統、移動式滅火器材、其他滅火系統。 另外消防設施還分為自動設施、建筑設施和噴灑系統。 1、電系統設施是在發生火災事故時能自動報警的設備。這些設備通過在各處安裝探頭,然后所有探頭接入一臺主機。 2、建筑消防設施:指建(構)筑物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用于防范和撲救建(構)筑物火災的設備設施的總稱。 3、自動噴灑系統:是我國當前常用的自動滅火設施,在公眾集聚場所的建筑中設置數量很大,自動噴灑滅火系統對在無人情況下初期火災的撲救,非常有效,極大的提升及建筑物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