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中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對記載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進行貼現的由于銀行取得該惁后無權主張票據權利,原則上應不予接受;
對于背書人記載 “委托收款”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據人將票據向銀行貼現的,由于持票人對于該票據并非享有票據權利,持票據人無權以該票據實施轉讓行為。若銀行貼現接受該種票據,則可能造成銀行的資金風險。因此,建議不予接受該種票據。
銀行會計部門對銀行信貸部門審查的內容進行復核,并審查匯票蓋印及壓印金額是否真實有效。審查無誤后,按規定計算并在貼現憑證上填寫貼現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其中:
貼現率——是國家規定的月貼現率;
貼現利息——是指匯票持有人向銀行申請貼現面額付給銀行的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是指匯票金額(即貼現金額)減去應付貼現利息后的凈額,即匯票持有人辦理貼現后實際得到的款項金額。
按照規定,貼現利息應根據貼現金額、貼現天數(自銀行向貼現單位支付貼現票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止的天數)和貼現率計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為:
貼現利息=貼現金額×貼現天數×日貼現率
日貼現率=月貼現率÷30
貼現單位實得貼現金額則等于貼現金額減去應付貼現利息,用公式表示為:
實付貼現金額=貼現金額-應付貼現利息
銀行會計部門填寫完貼現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后,將貼現憑證第四聯加蓋“轉訖”章后交給貼現單位作為收賬通知,同時將實付貼現金額轉入貼現單位賬戶。
貼現單位根據開戶銀行轉回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按實付貼現金額作銀行存款收款賬務處理。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在流傳、集約化管理等方面與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也將是未來商業銀行業務爭奪的一種重點,建議商業銀行可以對以下類別客戶進行重點營銷,搶占市場先機。
客戶申請通過企業網上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應先向其開戶行申請注冊成為網上銀行證書客戶。
(1)已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請提供以下資料: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2)尚未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請提供以下資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所謂電子商業匯票(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則是由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與紙質商業匯票相比具有以數據電文形式簽發、流轉,并以電子簽名取代實體簽章的突出特點,其對于杜絕偽造、變造票據案件,降低企業結算成本、提升結算效率、控制融資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電子商業匯票具有性大大提升,期限延長,傳遞及保管成本大大降低,票據的支付結算效率大大提高,同時,資金融通的操作成本也將大幅降低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