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