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汽車運用工程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路(包括橋隧及配套專業)勘測、設計、施工、養護、科研、監理、工程概預算、試驗檢測、測量及技術管理,汽車檢測試驗、節能環保、維修改裝保養、科學研究、產品研發、技術管理及運輸生產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成果中的3條,其中第1、2條為必備條件:
1. 作為作者公開出版公路、汽運工程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3萬字以上)1部或以作者在省(區、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公路、汽運工程專業論文3篇(其中1篇為核心刊物)以上。
2. 作為負責人主持過1項公路、汽運工程項目或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過2項省(區、部)級大型工程項目,圓滿完成任務,并獲省(區、部)級以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或作為主要技術人員主持過1項科技項目或參與過2項盟市(廳、局)級科技項目,并獲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的獲獎額定人員。
3. 在公路、汽運工程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了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填補了自治區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或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中,將高新技術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并經省(區、部)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者。
4. 在公路、汽運工程專業的大中型企業中,對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技術措施、產品質量等重大問題起過關鍵性作用,顯著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省(區、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者。
5. 參與制訂過本學科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過自治區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制訂過技術方案,并經省(區、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者。
6. 主持起草編制省(區、部)級公路、汽運工程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劃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省(區、部)級公路、汽運工程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3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 參與完成國家部委和自治區科技、計劃、經濟、建設部門的重點或大型科研、工程、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技術進步等項目2項,或可行性研究4項的公路、汽運工程的技術人員,且項目通過省(區、部)級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并取得顯著效益。
8. 作為設計者取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公路、汽運工程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9. 在公路工程技術工作中,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進工程技術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省(區、部)級以上表彰。
10. 在汽車運輸生產與組織、運輸管理、機動車維修與檢測、智能交通、物流管理和車輛改裝生產等工作中業績突出的技術人員,并獲得省(區、部)級以上表彰者。
第十條 工程師資格條件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成果中的2條,其中第1條為必備條件:
1. 在省(區、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公路、汽運工程相關專業論文2篇(其中一篇為獨著或作者)以上。
2. 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公路建設項目、運輸生產項目、交通運輸領域科技項目,圓滿完成任務獲盟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獎勵。
3. 在公路、汽運工程的研發、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和建設、養護運營、運輸生產、檢測試驗、節能環保、維修改裝、產品研發、管理等技術工作中有所創新,解決了某一項關鍵性的技術難題。
4. 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研發、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和建設、養護運營、運輸生產、檢測試驗、節能環保、維修改裝、產品研發、管理等工作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經省(區、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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