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登記的軟件產品必須是企業自行研制開發的,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集成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2、軟件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和光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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