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貨交割的定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2、按照交割載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現金交割和實物交割: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按照交易所的規則、程序及公布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股指期貨合約;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如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商品期貨合約。
一、案例事實:
2012年12月13日,B期貨公司(被告)與A公司(原告)簽訂了《期貨經紀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按照原告交易指令為原告進行期貨交易;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并按照原告交易指令為原告進行期貨交易,其中關于交割方面的約定為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被告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2017年2月28日,A公司持有的jd1703合約為8手,B期貨公司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規則規定,雞蛋合約進入交割月份持倉限額為5手,超出限倉部分期貨公司有權根據交易所規則進行強平處理,故B期貨公司對A公司持倉jd1703合約強平3手。
2017年3月2日,該5手雞蛋按照交易所交割規則成功配對,配到的交割廠庫是C廠庫。5手雞蛋按交易所交割規則如期轉到A公司名下,并自動注銷成為現貨。A公司事后覺得廠庫距離比較遠,加上運輸費用成本相對較高,于是跟C廠庫溝通,想讓廠庫幫忙注冊倉單,把雞蛋再通過期貨市場賣出去,但由于回購價格沒談攏,A公司與廠庫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7年4月A公司到廠庫提貨,廠庫告知因A公司未按照交易所交割規則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提貨,雞蛋已經處理掉了。因此A公司對本次交割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
1、B期貨公司在交割月份的強平行為是否違約;
2、B期貨公司是否存在交割違約行為。
三、判決結果:
1、B期貨公司在交割月的強平行為合法有效;
2、B期貨公司不存在交割違約的行為。
四、案例分析:
1、B期貨公司在交割月的強平行為合法有效
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期貨合約投機頭寸的數額。第二十五條規定:雞蛋期貨合約客戶持倉限額為:合約上市起300手、交割月前一個月個交易日起100手、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30手、交割月份5手。”
因此,B期貨公司在合約交割月前的后一個交易日(2017年2月28日)對A公司強平3手的處理措施符合大商所規定與合同約定,不存在違約或違規行為,因此,B期貨公司無需向A公司對強平3手的jd1703合約的承擔違約責任。
2、B期貨公司不存在交割違約的行為。
法院認為,期貨實物交割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期貨清算階段,該階段系由買、賣雙方通過各自的期貨經紀公司即會員單位在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平臺中進行操作,主要業務是申請實物交割、支付貨款、發送提貨單或提貨密碼等。A公司于本案中認可其已經收到提貨密碼,故該階段交易已經完成。二是實物交收階段,即現貨階段,期貨交易已關閉。本案中A公司是否向交割倉庫提貨系A公司之權利而非B公司之義務,B公司既非A公司作為買方申請實物交割的賣方、亦非交易所配對的指定交割倉庫,故A公司訴請B公司交付雞蛋25噸并承擔違約金24970元顯然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五、本案思考
B公司是否為交割違約訴求的適格主體
本案中,A公司作為交割的買方,已經在交易所完成了交割配對,其在期貨市場的交易已經結束,轉為現貨交易,就此合約,其與B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成。交割配對后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A公司與C廠房之間,故在本案中,A公司關于交割違約的訴訟請求,與B公司無關,訴求對象錯誤,就此訴訟請求來說,B公司并非適格被告。
法律專業術語小知識:何為適格主體?
適格主體即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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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思維拓展
(一)商品期貨的交割方式
目前,我國商品期貨合約均采用實物交割方式。實物交割通常包括集中交割和滾動交割兩種。集中交割也叫一次割,是指所有到期合約在交割月份后交易日過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方式。
滾動交割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后,在交割月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進行交割的交割方式。滾動交割使交易者在交易時間的選擇上更為靈活,可減少儲存時間,降低交割成本。
無論是滾動還是集中交割,都會受到進入交割月前限倉制度的影響并有可能產生損失,超出各大交易所對不同期貨合約的限制持倉量的,將會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強行平倉的交易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相對比集中交割而言,進入交割月的滾動交割買方客戶風險較大,主要是某些品種面臨被動交割,超出客戶的交割預期和盈虧目標。
(二)交割風險
交易者面臨的交割風險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在進入交割環節之前,交易者面臨著持倉限額,需要根據交易所限倉制度或將持倉調整為規定手數的整數倍,否則期貨公司有權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被強平后的損失自行承擔。二是在進入交割環節之后,臨近交割月合約買賣價差大,市場流動性差,可能導致無法平倉,出現交割違約的情況,交易者將要承擔因交割違約而產生的全部損失以及相關的處罰。
因各大交易所對各個期貨合約品種的持倉限額不同,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對自己持倉的合約品種的持倉限制及交易所處理措施。小編在此為各位投資者梳理了關于五大交易所對交割限制及相應的處理措施等相關內容,歡迎各位讀者收閱,希望能給您的交割風險防范帶來一定的幫助~1、期貨交割的定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2、按照交割載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現金交割和實物交割: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按照交易所的規則、程序及公布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股指期貨合約;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期貨合約的過程,如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商品期貨合約。
一、案例事實:
2012年12月13日,B期貨公司(被告)與A公司(原告)簽訂了《期貨經紀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按照原告交易指令為原告進行期貨交易;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并按照原告交易指令為原告進行期貨交易,其中關于交割方面的約定為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被告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2017年2月28日,A公司持有的jd1703合約為8手,B期貨公司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規則規定,雞蛋合約進入交割月份持倉限額為5手,超出限倉部分期貨公司有權根據交易所規則進行強平處理,故B期貨公司對A公司持倉jd1703合約強平3手。
2017年3月2日,該5手雞蛋按照交易所交割規則成功配對,配到的交割廠庫是C廠庫。5手雞蛋按交易所交割規則如期轉到A公司名下,并自動注銷成為現貨。A公司事后覺得廠庫距離比較遠,加上運輸費用成本相對較高,于是跟C廠庫溝通,想讓廠庫幫忙注冊倉單,把雞蛋再通過期貨市場賣出去,但由于回購價格沒談攏,A公司與廠庫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7年4月A公司到廠庫提貨,廠庫告知因A公司未按照交易所交割規則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提貨,雞蛋已經處理掉了。因此A公司對本次交割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
1、B期貨公司在交割月份的強平行為是否違約;
2、B期貨公司是否存在交割違約行為。
三、判決結果:
1、B期貨公司在交割月的強平行為合法有效;
2、B期貨公司不存在交割違約的行為。
四、案例分析:
1、B期貨公司在交割月的強平行為合法有效
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期貨合約投機頭寸的數額。第二十五條規定:雞蛋期貨合約客戶持倉限額為:合約上市起300手、交割月前一個月個交易日起100手、交割月前一個月第十個交易日起30手、交割月份5手。”
因此,B期貨公司在合約交割月前的后一個交易日(2017年2月28日)對A公司強平3手的處理措施符合大商所規定與合同約定,不存在違約或違規行為,因此,B期貨公司無需向A公司對強平3手的jd1703合約的承擔違約責任。
2、B期貨公司不存在交割違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