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和舊R&TTE的區別
1、RED產品范圍僅包括無線通訊和無線識別設備(如RFID,雷達,移動偵測等)。射頻設備不用于通訊或者識別的會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的管控中;
2、有線通訊終端設備(TTE)被移除,因此RED指令僅用于無線產品;
3、無線廣播接收機現已納入RED指令的范圍(之前涵蓋在電磁兼容EMC指令和低電壓LVD指令中);
4、指令覆蓋頻率下限已取消(之前R&TTE的管控起始頻率是9 kHz),而上限依然是3000 GHz;
5、公告機構評估意見現已由“型式檢查證書”取代;
6、制造商只有在其質量體系經過公告機構評估過后,才能使用帶公告機構號碼的CE標志(完全質量保證–型式H);
7、二類設備向各國頻譜機構進行通告的要求不再需要;
8、二類設備的標識(警告號)不再需要,不過在某些國家受限使用的警示依然需要出現在產品包裝上;
9、不再需要在用戶手冊中出現CE標志,不過手冊中必須注明射頻使用的頻段及發射功率;
10、個人評估用的套件不再受管控(即不需要進行RED認證);
11、新指令要求使用統一的充電器;
12、制造商及入口商的地址及聯系方式必須出現在設備上,而當設備太小時可以出現在用戶手冊中。
現有的這些改動及未來的其他改動將會影響到貴司在今年和未來幾年的產品認證,所以從現在就必須開始將新指令考慮到貴司產品的設計和市場銷售中,尤其針對新加入到指令中的產品,如:
無線廣播接收機設備;
工作頻率<9 kHz的感應數據傳輸設備。
根據新的歐盟框架決議768/2008/EC,RED指令也對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歐盟代表的職責分別做了明確的規定。在產品上或隨附的說明書上,必須標識出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可聯系到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