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年限
一: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沒有具體報廢的時間,年審無法通過的時候就要報廢了。但是,行駛里程數達到60萬
公里以后,就會被引導報廢。尤其是當車齡達到十五年后,年檢次數為半年一次;
二:運營的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
三:旅游、公路客運類的汽車報廢年限為15年;
四:微型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為12年;
五: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為15年;
六:半掛牽引汽車為15年。
報廢的標準。
對于延長汽車報廢年限的規定針對汽車使用年限、制定相應的策略。如果是超過20的車,每年必須要定期檢驗四次,也不是檢驗合格,就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所以對于旅游載客的汽車來說,九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長的延后時間不超過10年。載貨的汽車使用時間為10年,長不能超過5年的相關規定。
如符任何一條,即屬事故車
1、經過撞擊,損傷到發動機艙和駕駛艙的車輛。
2、車身后翼子板撞擊損傷超過其三分之一的車輛。
3、縱梁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4、減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6、因撞擊造成汽車氣囊彈出的車輛。
7、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嚴重的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8、車身經水浸泡超過車身二分之一,或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
9、車身經火焚燒超過0.5平方米,經修復仍存在隱患的車輛。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于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