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內汽車報廢速度很快,一般乘用車平均報廢年限為10年。每年報廢車輛約550萬輛,與新車銷售量基本持平。
在2005年之前,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日本每年有十幾萬輛舊車被非法丟棄。鑒于此,2005年日本頒布了《汽車循環法案》。該法案規定,日本消費者要在購買新車時繳納回收再利用費,并要求在用車輛在法律實施后3年內繳納回收再利用費。
這些費用包括5項,分別是汽車破碎殘渣費、氣囊費、氟里昂處理費、資金管理費和信息管理費。繳費后車主會獲得蓋章的證明。如果沒有這個證明,車輛不能通過年檢。回收再利用費由汽車生產企業來設定。由于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會考慮這個費用,所以汽車生產企業不能對費用隨意設定。
2000年,歐盟發布報廢汽車回收指令,開始將報廢車輛的回收利用納入法制化管理體系。指令規定,汽車制造廠商在歐盟國家上市新車時必須出具證明,證明其投入市場的新款汽車的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為95%,才能獲得市場準入許可證。2007年1月1日起,成員國開始執行該指令。
為了加快更新,中國出臺了《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2004年報廢的車輛,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間的大型載貨、大型載客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人民幣4 000元。2005年報廢的車輛,使用年限在7~9年之間的大型載貨、大型載客汽車的補貼標準為每輛車人民幣4 000元;車長9米以上(含9米)且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符合歐Ⅱ標準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人民幣15 000元。
對于汽車報廢回收來說,第三個難題就是市場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指導規范。雖然國家明令禁止,但包括“五大總成”在內的很多廢舊汽車零部件依舊在市場上流通,而且呈現愈演愈烈的態勢。這直接擾亂了報廢汽車回收市場秩序,導致大量報廢汽車零部件重新被裝備到車上,變成一顆顆奔跑在路上的“定時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