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軟件名稱欄:
1.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件的全稱。各種文件中的軟件名稱應填寫一致。
2.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分類號:按照國家標準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件的版本號。
(二)開發完成日期欄:指軟件開發者將該軟件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件公之于眾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發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未發表的軟件不填此欄。
(四)軟件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獨立開發:即單獨開發的軟件。
2、合作開發: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 、委托開發:指委托開發的軟件。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托開發合同。無委托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 、下達任務開發:指由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應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件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繼受取得權利欄,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決書等。
2、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決書。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件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決書等。
(七)權利范圍欄:權利范圍是指著作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全部還是部分。取得部分權利的,應當注明具體權項,選擇填寫如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或其他權利。
(八)軟件用途和技術特點欄:
1、軟件用途和技術特點欄(需要說明以下五點)
a.登記軟件的適用行業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簡要說明(不超過600字)
b.登記軟件的開發和運行的硬件環境(機型及cpu)、軟件環境(操作系統、支持軟件的名稱及版本號)、分類號(查我方提供表)、軟件版本號(若不是原始版本號如,v1.0,還要提供原始版證明,見我方提供的證明);
c.登記軟件的編程語言及版本號,程序量(總條數)
d.登記軟件的創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術特點
e.登記軟件的零售價或者報價
f.軟件的全稱(所有文件統一名稱)、開發完成日期、發表(公開)日期;申請人、版權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說明關系;
g.著作權利范圍:全部還是部分(如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等部分權利)。
h.簽署委托代理書(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檔中不要出現外國公司名和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