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險不能等同社會保險
員工入職時,企業與其約定,由單位購買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這樣做是否合法?廣東方勝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律師陳海燕在巡講時表示,按照社保法規定,企業購買社保具有強制性,所有企業都應該參加社會保險,而欠費或不足額都將被追繳且要繳滯納金。
“商業保險只是企業給員工的一種福利,不能等同社會保險。如果企業與員工約定購買商業保險而不買社保,則該員工離職后,如果狀告企業,企業需要重新繳納社保以及隨之產生的滯納金,還會被追究責任。”陳海燕形容,此舉企業將賠了夫人又折兵。
企業想用商業險替代這種社會保險,其實主要還是考慮到社保的成本太高,但是這種方式是不對的,完全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很大的用工風險。企業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還有很多,比如說可以企業可以選擇通過人力資源公司把員工的社保外包出去,通過外包的方式購買,由于人力資源外包公司在全國都是有很多的分公司和網點,可以將員工的社保買到員工想要繳納的城市,也可以買到社保繳費基數比較低的城市去,這樣,企業一方面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買社保了,另一方面由于買到基數比較低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用工風險,企業也節省了一大筆的社保成本,可謂是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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