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使用有利的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1類(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類(Category 2) — 高防護水平
3、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1區
2區
1G類設備
2G 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21區
22區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ATEX 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保護的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保護的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 1999/92/EC規定: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2區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