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裝備建設情況
消防裝備分為車輛裝備、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三部分。按照城市消防隊(站)建設標準,一級消防站應配備消防車4-5輛,二級站應配備消防車2-3輛,特勤站應配備消防車7-10輛;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裝備按消防隊(站)等級和人員編制情況配備。實有消防車14766輛,大部分以常規滅火車輛為主,大約占總數65%;搶險救援消防車2200輛,約占總數15%。“十一五”期間,消防車總數將達到23266輛左右,每年增加1700輛。
火災事故調查。《消防法》對火災事故調查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安部還發布了《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對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認定火災原因提供技術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由多個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經公安部同意,協助、指導各地及有關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火災原因提出鑒定意見;參與研究和制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和標準;收集、研究國內外火災事故調查信息;接受火災事故調查技術咨詢、培訓等。
實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此外,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也應進行消防檢查。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