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雙梁起重機工作中
a.每班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c.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d.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e.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f.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起升高度H
起升高度是指起重機運行軌道頂面(或地面)到取物裝置上極限位置的垂直距離,單位為m。通常用吊鉤時,算到吊鉤鉤環中心;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時,算到容器底部。
下降深度h
當取物裝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軌道頂面以下時,其下放距離稱為下降深度。即吊具工作位置與起重機水平支承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起升范圍D
起升范圍為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之和,即吊具和工作位置之間的垂直距離。
幅度L
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幅度是指旋轉中心線與取物裝置鉛垂線之間的水平距離,單位為 m。非旋轉類型的臂架起重機的幅度是指吊具中心線至臂架后軸或其他典型軸線之間的水,平距離。
當臂架傾角小或小車位置與起重機回轉中心距離時的幅度為幅度;反之為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