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是每個單位正常生產、工作及生命的保證,根據公安部公通字[1996]21號《關于抓緊建立和認真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北京市政府第143號《北京市消防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指示精神,消防設施必須定期維護、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清除,確保消防設施能夠正常運行,發揮其有效的預警功能,保障國家財產免受損失和人民群眾的。真誠希望通過共同的努力,使其有效地發揮作用。
應用火災自動報警/消防聯動系統是及早發現火情,防止火勢蔓延、降低火災危害的有效措施,但并不是安裝了自動消防系統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在自動消防系統存在故障、值班人員責任心不強或無人值班的情況下,一個隨手丟棄的煙頭、一段老化或過負荷的用電線路,都極有可能釀成大禍。大量的火災實例證明:發生火災,特別是發生特大、惡性火災的主要原因就是消防設施未能發揮作用或值班人員處置不當。所以,提高消防意識;作好自動消防系統、滅火系統的維修和保養;由培訓合格的人員我們雙方負責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1、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2、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審批期限:建筑消防設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審批期限從受理圖紙、資料之日起,如圖紙、資料齊全,一般工程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如圖紙、資料不齊,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發出《補送圖紙資料通知書》,通知申報單位補送,審批期限從補齊圖紙、資料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