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條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經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要求組織消防驗收的報告,并填報《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3.消防給水、消防車道檢查報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業的消防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5.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消防質量驗收合格的報告。
6.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批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裝修工程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其它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7.消防設計專篇及消防設計變更技術聯系單。
8.消防產品生產許可證明復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構件和消防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合格證明。
主要消防產品、設備的生產單位對其產品、設備的數量、型號及施工安裝質量的確認報告。
9.地下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消防設施系統調試報告;施工單位出具的消防設施聯動測試報告;操作維護管理手冊。
消防報審分總平消防報審和單體建筑消防報審,單體建筑消防報審不用立面、剖面,只要總平、標準層、地下室(如有)、商鋪的水電、建筑平面圖,以及建設工程消防審核申報表。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根據《中共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和《中央編辦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轉核增行政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169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收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