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新制度將注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注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這樣的想法是完全不可取的。企業則應該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繳納完畢,同時還應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只認不繳”會影響到公司的誠信度,這對于公司今后的發展是沒有半點好處的。另外,監管部門會對企業進行抽查,如果企業未兌現認繳承諾的話,監管部門將按照《公司法》對其公司進行處罰,并將其拉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甚至可能會被寫入全國聯網的“黑名單”,這將導致“一處違法,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