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
至少有1名民族醫醫師和1名民族藥藥士。
二、房屋:
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設備:
有基本設備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及診療器具。
四、備有與診療科目相適應的民族藥藥品。
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六、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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