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牙椅
至少設有牙科椅1臺。
二、科室設置:
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的部分診治工作。
三、人員:
(一)設一臺牙科椅,人員配備不少于2人;設二臺牙科椅,人員配備不少于3人;設三臺牙科椅,人員配備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醫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口腔科醫師。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椅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診室每牙科椅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電動吸引器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器 紫外線燈 ,高壓設備 藥品柜
(二)每牙椅單元設備: 牙科椅 1臺 手術燈 1個 痰盂 1個 器械盤 1個 低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 醫師座椅 1個 病歷書寫桌 1張 口腔檢查器械 1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七、 注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