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機、變速器、轉為、窗框、前后左右軸這五大總程必不可少消毀外,別的零部件可以循環系統再運用。“再運用以前,首先要確保這一零部件是、可以應用的。”工作員說,車子零部件的循環系統再運用關鍵分三大類,一類是收購再應用的,車子雖然損毀,但一些零部件并沒有問題,比如發電機組、保險桿、燈蓋、儲水箱等,只需沒有難題,詳細可以做為二手零部件出售應用,“一些車系很老的,或是生產量非常少的車子,零配件很有可能難以購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