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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一、確定試用的產品標準
企業在組織產品生產前,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適用于自身特定產品的產品標準:檢索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選擇適用的文本作為企業產品生產的依據;如無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企業可根據情況制定適用的產品標準,作為產品生產的依據;即使已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但希望生產出比其技術指標更嚴、質量要求更高的產品,企業也可適時制定適用于自己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二、制定產品標準。
1.在產品的研制試驗和設計試制階段,應依據“能確切反映市場需求、令顧各滿意的產品”進行產品的研發,并擬定產品標準方案(草案),并按此方案試制,擬定產品標準方案(草案)時,可對同類產品標準進行檢索,收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關信息,盡量參照國際或國外先進的相關標準。
2.新產品在小批試制后,產品標準(草案)是新產品定型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3.產品通過鑒定后,應進--步修改完善產品標準并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部門或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批量投產后,產品標準則是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
5.應定期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三、產品標準復審報告。
產品標準復審后,企業應及時向受理備案部門報告復審結果。復審中如有修訂應重新備案。
四、選擇產品標準中性能指標的原則。
1.目的性原則。產品的大部分特性由產品的設計和工藝作出了規定,標準規定的產品特性(即技術內容)僅是產品特性的一部分。因此,必須根據制定標準的目的,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必需的技術內容在標準中加以規定。為了實現所制定標準的目的,原則上應根據性能特性規定要求,給技術發展的自由度。
2.可檢驗性原則。標準應規定那些能被檢驗,從而可通過檢驗得到證實的特性。有些要求過于空洞;沒有具體內容或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無法證實,則不要在標準中加以規定。標準不應使用形容詞,以增加標準的可操作性。
3.可判定性原則。該項指標被檢測并確定后,應能對后反應產品屬性的某性能作出直接判定。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是一項技術復雜、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直接關系到國家、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企業產品標準是一種技術規范,是組織生產的依據,要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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