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汽車上的鋼鐵、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的回收利用率也可達50%以上。經處理后的這些零部件也具有很高的使用價值,例如回收的舊塑料保險杠,經碾碎后可重新塑造,其生產成本比采用原始塑料制造低15%,至于汽車上的一些貴重元件材料,回收利用的價值更高。報廢汽車回收。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公司是一家專業(yè)從事小轎車,貨車,老舊機動車,事故車的報廢解體業(yè)務,包括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鐵馬,奔馳,紅巖,旅游客車,大貨車,吊車、消防車、鉆探車,半掛車,私家車等車型,如果您的車輛需要報廢或有相關問題咨詢,請您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