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凡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資質級別及資質內容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變更完畢之日起60日內提出許可證變更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原生產許可證所有正副本;
3、十二方面條件資料中第1款內容;
4、企業發生過生產事故、被暫扣許可證、不良記錄,或者超過60日時限的,企業需提供十二方面條件的全部資料,重新審查合格后予以變更;
5、如因工商營業執照登載事項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人等內容變更,還需提交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通知書。
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投入符合生產要求;
3、設置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依法進行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生產許可證是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的證件,沒有生產許可證就沒有承接工程的權利,和資質證書具有同等地位,缺一不可。生產許可證代表著企業的生產能力,是國家對建筑施工行業加強生產監督管理的體現,可以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從企業接工程到工程結算時,都需要用到生產許可證。它的有效期是3年,在有效期滿之前必須得申請生產許可證延期,否則只能重新核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