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1]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稅計顧問
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上門咨詢、網上咨詢。
2、指導或協助企業辦理日常涉稅事項;
3、協助或指導企業進行財稅知識培訓,免費參加所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
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列會;
5、每月發放一期《稅務咨詢信息》,每年贈送《企業財稅法規匯編》。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業務。
代理記賬業務工作程序:
a. 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根據公司情況,設立公司賬簿,進行建賬初始化;
c.指導出納完成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存貨倉庫明細賬;
d.審核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填寫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