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股份有限公司
1、應具備的條件:
⑴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組成,公司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⑵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⑶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企業法人
1、應具的條件:
⑴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⑵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⑶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⑷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⑸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于少于八人;
⑹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⑺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⑻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私營企業設立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⑴城鎮待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⑵辭、退職 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辭、退職證明;
⑶離、退休人員應持有離退休證;
⑷停薪留職 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準的停薪留職;
⑸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
⑹農村村 民,應持有當地鄉(鎮)證明;
⑺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上人員均須提交身份證 復印件,在杭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年齡在18周歲至50周歲的申請人須提交當地計生部門出具 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