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專業培養具備消防工程技術和滅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公安消防部隊和企事業單位從事消防工程技術與管理和滅火救援指揮方面工作的工科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學生主要學習消防工程、土木工程、管理和管理學等方面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消防技術標準審核、監督管理和組織指揮等方面機能的基本訓練,具有消防監督、隊伍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的基本能力。
1、安裝準備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協助甲方進行消防設施的設計審核,未經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向消防部門申報有關資料,辦理消防施工進場許可證。
(3)所選用的材料必須在消防部門經過登記并具有消防部門發放的準銷證。
2、消防工程施工階段
噴頭安裝、報警閥組安裝、消火栓箱安裝等其它組件安裝
3.、消防系統調試及驗收
消防安裝工程主要內容: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消防給水及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排煙機通風空調系統,防火卷簾、擋煙垂壁和防火門。
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主要內容:火災探測器及接口部件,報警按鈕、現場模塊及指示部件,火災報警控制器及火災報警顯示器,直流不間斷電源,氣體滅火控制系統,消防電話系統,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圖形顯示系統,聯網系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總則
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