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C主要內容 n1.在全美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2.進一步規范含鉛玩具3.玩具上加貼可追溯性標簽。4.將自愿性標準ASTM F963轉化為強制性標準。5.對某些兒童產品實行強制性第三檢測n對玩具中的6種鄰苯二甲酸鹽實施控制
CPSIA/HR4040 美國布什于2008年8 月14 日正式簽署生效消費品改進法案(CPSIA/HR4040),成為法律。該法令是自1972年消費品委員會(CPSC)成立以來嚴厲的消費者保護法案。新法案除了對兒童產品中鉛含量的要求更為嚴格外,還對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質鄰苯二甲酸鹽的含量做出新的規定。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建立消費品公共數據庫,以及要求某些兒童產品在被進口到美國前必須有獲該委員會認可的獨立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 CPSIA影響著美國所有生產、進口、分銷玩具、服裝和其他兒童產品及護理品的相關行業。所有制造商應該保證其產品符合該法案的所有規定、禁令、標準或者規則,在鄰苯二甲酸鹽含量中,除了DINP、DIDP及DNOP暫時被禁止使用,直到CHAP研究報告出臺后再決定是否解禁或列為禁止使用外,DEHP、DBP及 BBP已被禁止使用。CPSIA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及動態
含鉛或帶有含鉛涂料兒童產品的要求 對兒童產品所有部件的鉛含量實行分階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內,終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過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100ppm(0.01%)。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兒童產品中,非可觸及成分除外不超過600ppm(0.06%),法規頒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不超過300ppm(0.03%),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不超過100ppm(0.01%),法規頒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兒童產品和玩具所涂含鉛油漆不超過90ppm(0.009%),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 法規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須—-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測試—-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具體要強制的產品信息、測試機構要求和時間要求,請關注EBO相關的技術文件更新
兒童產品可追溯標簽的要求 法規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必須在其產品及相關包裝上加貼性清晰醒目的標志,使消費者可以辨別和確定制造商的名稱、生產日期和產地,以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從而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該產品符合該法規或標準適用的要求或標準,嚴禁消費品廣告或所述產品的標簽及包裝包含消費品法規或自愿性消費品標準方面的指稱信息。
禁止銷售某些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 法規生效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產品屬違法行為—-生產和銷售任何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均為違法行為—-在一個過渡期內禁止生產或銷售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在此期間,消費品委員會被要求組織研究決定是否繼續執行這項規定,或者在未來限制其它鄰苯二甲酸鹽或鄰苯二甲酸鹽替代品。
產品要求 必須由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測試CPSIA的要求,截至目前,需要單元測試。這意味著必須在整個測試一個產品的每一個模型或樣式。對于小公司來說,單元測試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 不僅不會破壞測試一個項目,從一個潛在的小庫存,測試也是昂貴的,如果企業沒有銷售,以抵消成本。 一些小企業目前信訪消費品委員會,以允許組件測試,這將使他們之前,他們使用幾種產品,因此節省了一些錢和測試時間,測試其輸入材料一次。消費品委員會近公布的棉花,天然羊毛,木材,和其他未經處理的,完全的天然物質不需要鉛測試,只要他們是未經處理的。
針對嬰幼兒秋千的新標準 近日消費者產品委員會(CPSC)發布了針對嬰幼兒秋千的新標準。此次發布的新標準,將收錄于16 CFR 第1223部分(目前還為空),要求嬰幼兒秋千符合ASTM F2088-12a-關于嬰幼兒秋千的消費者規范修訂版。關于修改的細節,參見16 CFR1223.2(b)(終條例的第11頁)。 嬰幼兒秋千的標準定義包括了符合下述定義的搖籃秋千和電動搖椅:· 嬰幼兒秋千——帶有支架和動力裝置的固定部件,使嬰幼兒可以使用坐姿進行搖擺。嬰幼兒秋千的使用者包含從出生到兒童時期的嬰幼兒,此類產品須支持這一階段的兒童正常使用。· 搖籃秋千——一種可供兒童平躺著搖擺的秋千· 電動搖椅——一種低姿態的,動作小而有力的搖椅,可以遠距離運動至6英尺,或者在搖椅的任意移動范圍里,移動幅度小于座椅底部和支持面(地面)之間的距離。此條例將于2013年5月7日生效,自該日期開始生產的產品都須符合此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