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是舊RoHS的升級版本。
新RoHS和舊RoHS的差別:
舊RoHS為2002/95/EC指令 只有RoHS檢測 自愿性,買家要求
新RoHS為2011/65/EU指令 屬于CE認證的一部分 直接進入歐洲產品需要有RoHS2.0認證(CE-RoHS認證),新RoHS有RoHS檢測+RoHS認證(RoHS證書+RoHS測試報告)
定義
新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注意!此處所指的"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對各歐盟成員國從2011年7月21日開始生效,各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時間內完成把RoHS2.0指令轉換能各成員國內部法規(guī)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這段轉換期,各企業(yè)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1、背景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shù)胤伞?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y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jiān)控設備; -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guī)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2起源
- 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體外診斷醫(y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工業(yè)監(jiān)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5.豁免機制 采納現(xiàn)有豁免條款并針對醫(yī)療和監(jiān)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豁免長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類產品和第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長為5年; - 而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長為7年。 6.增加市場監(jiān)督條款 引入統(tǒng)一的產品符合性要求和市場監(jiān)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tǒng)一的市場監(jiān)管來減少市場不不符合產品的數(shù)量,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 相關生產商應該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
范圍
醫(yī)療設備:ROHS 2.0與其它限用物質要求
● 2011年7月1日,ROHS 2.0(2011/65/EU)正式在歐盟公報上發(fā)布,并將于20天后正式生效。
● 相對原ROHS指令2002/95/EC,ROHS 2.0的一大變化在于其將包括醫(yī)療設備在內的所有電子電氣產品納入管控范圍。
● 考慮到ROHS 2.0對醫(yī)療設備提出的新要求,世界醫(yī)療器械制造商G公司和P公司已開始對ROHS及其它限用物質展開排查和管控。
ROHS 2.0主要內容如下:
-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
- 將醫(yī)療及監(jiān)控設備納入ROHS管控范圍;
- 增加第11類產品,即不被原先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識要求。
ROHS 2.0管控的醫(yī)療設備包括: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3/42/EEC 中醫(y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 利用電能工作且符合歐盟指令98/79/EC中體外醫(yī)療設備定義的設備。
總結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