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伙人擔任.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伙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伙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的名稱.
第十三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提出申請,由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證明,若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還應提交退伙或者股權轉讓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七)書面合伙協議或者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并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