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腔綜合臺
至少設口腔綜合臺1臺。
二、人員
(一)醫師。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4臺以上口腔綜合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2.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設1臺口腔綜合臺的,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臺的,每臺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設備。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綜合臺單元設備。
牙科椅(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三用噴槍1支,醫師座椅1張,病歷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